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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谨防信用证“软条款”陷阱
来源: 时间:2021-09-06

案例

韩国P公司欲从中国Q大型装备制造公司进口一批挖掘机,为此韩国P公司向当地R银行申请开立了180天不可撤销信用证,双方约定中国的S银行为议付行。后Q公司在收到银行交来的信用证后发现,信用证中规定的议付单据中包括一份质量检验报告,而该报告要求由韩国P公司在中国的分理处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S银行也提示Q公司,接受该信用证条款将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建议不要接受或改为由双方共同指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后Q公司再三与P公司进行协商并最终修改了信用证。

案例评析

在信用证中有时会出现各种限制信用证生效的条款、有条件的付款条款和限制出口人履约、交单等条款,这些条款通常被称为“软条款”。常见的软条款有:(1)限制信用证生效的条款:这类条款的核心意思是信用证是否生效、何时生效取决于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的通知,如“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需要待开证行签发通知后生效”或“本证是否生效依进口人是否能取得进口许可证”;(2)限制出口商装运的条款:这样的条款通常都规定船名、目的港、起运港、验货人、装船时间等信息须待开证申请人通知或须经开证申请人同意并以修改书形式通知,如“货物只能待收到申请人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随后以信用证修改书的方式发出。受益人应将该修改书包括在每套单据中议付”;(3)限制出口商单据的条款:这类条款通常要求品质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出具,或须开证行核实或与开证行存档之样品相符,如“受益人所交单据中应包括:有开证申请人或其代表签署的检验证书一份”或“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中应包括:由开证申请人亲笔签署的说明运输船名的信函一封”;(4)限制出口商交单的条款,如“船样寄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受益人才可交单”;(5)开证行有条件付款责任的条款,如“开证行在货到目的港后通过进口商品检验后才能付款”或“在货物清关或由主管当局批准进口后才支付货款”。这些“软条款”限制信用证生效、限制出口人履约和交单的行为、限制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使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变成了变相可撤销的信用证,大大地削减了受益人在信用证制度下可以获得的权益保障。

案例中的信用证中规定的议付单据包括一份质量检验报告,而该报告要求由韩国P公司在中国的分理处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这是典型的信用证“软条款”。P公司试图通过这一信用证条款的设置限制出口方中国Q公司提交单据的能力,使得Q公司得到符合信用证的条款必须借助于P公司的配合,从而受制于P公司。这样的信用证大大削减了出口方依靠信用证能够得到的付款保障,损害了出口方的合法权益。

律师提示

1、慎重订立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出口商为了防止进口商利用信用证“软条款”对其进行欺诈,在订立信用证条款时候应当慎重,仔细推敲,尽量不接受“软条款”,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当克服急于出口创汇而忽视风险防范的心态。

2、严格审核信用证,认真制作单据。出口商在收到银行交来的信用证之后,应当比照买卖合同全面审核,以防假冒信用证或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有“软条款”。按照信用证的要求认真制作单据,伪造单据或制作虚假单据最终是会得到法律的严惩的。

 3、选择知名度高信誉好的银行。有专业水准和丰富经验的银行可以帮助当事人审核信用证条款,他们对“软条款”的识别具有特别丰富的经验,他们会尽量劝阻客户接受这类“软条款”,从而大大降低将来遭遇损失的可能性。因此,选择知名度高信誉好的银行,会极大地降低信用证操作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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