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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这些海关政策开始实施
来源: 时间: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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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这些海关政策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开始施行;海峡两岸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试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原产地管理系统正式上线运行等。还有哪些海关新政即将实施?快来关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主要调整了海关稽查的定义,完善了海关稽查相关程序,明确海关稽查职权边界,增加了企业主动披露、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协助稽查等内容,是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促进海关全面深化改革、优化海关监管与服务将发挥重要作用。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基础上,增加3条、2款;删除2条;文字性修改33处。 ——国务院令第670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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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峡两岸海关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试点。

大陆海关接受台湾海关认证的安全认证优质企业为台湾的“经认证的经营者”企业,台湾海关接受大陆海关认证的高级认证企业为大陆的AEO企业。

试点海关——大陆参与试点的海关为南京、福州、厦门海关。台湾参与试点的海关为高雄、基隆海关。

试点企业——大陆参与试点的企业为高级认证企业,具体范围为:从大陆所有口岸直接出口至高雄、基隆的海运货物(不限于从南京、福州、厦门口岸启运)所涉及的高级认证企业。台湾参与试点的企业为安全认证优质企业,具体范围为:从台湾所有口岸直接出口至南京、福州、厦门的海运货物(不限于从高雄、基隆口岸启运)所涉及的安全认证优质企业。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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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号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十五、备案号”项下的第(三)项内容停止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8号第三条第二、三款停止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1号第三条停止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4号第三条关于“Y”、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及原产地证商品序号的填制规范按本公告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90号第四条停止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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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港澳中转进口货物单证提交事宜。

2016年10月1日起,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将启用“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香港中转货物原产地管理系统中转确认书签发子系统”签发《中转确认书》,同时终止在原产地证书上加盖未再加工印章的作业模式。此前香港海关已使用该系统签发《中转确认书》。《中转确认书》用于证明相关货物在香港期间未再加工。

2016年10月1日起,澳门海关将启用“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澳门中转货物原产地管理系统中转确认书签发子系统”签发《中转确认书》。《中转确认书》用于证明相关货物在澳门期间未再加工。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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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原产地管理系统10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

货物进入区域(场所)、进境内销或者出境时,进口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的相关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6号规定的《入区域(场所)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内销申请登记表》不再使用,相关功能通过系统完成。

系统上线前,已经申报进入区域(场所)的货物,内销时仍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系统上线后,货物进入区域(场所)、进境内销或者出境时,可以按照“无纸报关”方式申报。

区域(场所)间结转货物内销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事宜按照本公告以及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6号和2014年第96号的规定执行。

区域(场所)内销货物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其他事项,仍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6号和2014年第96号的规定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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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进口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调整执行事宜10月1日起执行。

化妆品第一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为“件”。

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不包括内层包装物和外层包装物的重量;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不包括内层包装物和外层包装物的体积;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包装标注规格为“片”或“张”的化妆品,按照商品净重申报第一法定数量;按照“片”或“张”的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二目内容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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